送醫治療或留在家中往生?

 

 

  當病人情況變壞時,照顧者的直覺反應就是送醫院請醫師診治。如果病人年紀已大,或是加上重度失智合併其他疾病,那麼送醫可能只是再度折磨;可是在此情況下不送醫院是合法的嗎?如果病人意識清楚,當然有拒絕醫療的權力,但如果意識不清而無法判斷,那麼就要依法律規定,請醫療團隊評估。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108年開始實施,此法律讓病人在意識無法判斷時,可由醫療代理人決定:是否要接受維生醫療或營養餵食方式? 但是此法之啟動應在特定臨床條件發生時,要請兩位專科醫師判斷是否符合不給維生醫療的條件,要在醫師評估後,才能進行。所以重度失智者或其它重大疾病之患者在家情況惡化時,應該送醫院,請求醫師評估有無下列情形: 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需要病人意識清楚時,先預立醫療決定並簽署相關文件,而後醫療代理人才能代為決定。若是病人沒有預立醫療,等到昏迷時,家屬就不能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要求停止醫療。那怎麼「善終」呢?此時可由法定代理人(最親近的家屬)決定,在二位專科醫師判定為疾病末期或極老衰弱,且無治癒之可能,近期死亡無可避免時,那就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停止急救及維生醫療。

 

  總結上述分析,具有慢性重大疾病之病患,若是能在平時就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過程,事先立下書面意思,那麼在發生特定臨床條件時,醫師就可依意願,完成善終願望,減少照顧者的心理壓力。若是沒有預立醫療決定,那就要看專業評估能否適用末期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若符合再由法定代理人決定,是否放棄維生醫療措施。換言之,慢性病人狀況惡化後,是否該急救或給予營養維生,仍然需送醫院由醫師評估,再依病人或家屬意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