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的步驟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 108年 1月6日正式上路。

強調病情告知本人、病人具有選擇與決定權, 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時, 他的自主意願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病人自主權利法」善終的五種臨床狀況:

1. 疾病末期

2. 永遠植物人

3. 不可逆轉昏迷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政府公告的重症

 

具「完全行為能力」 (台灣民法規定, 滿二十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民眾, 如有意願預立醫療決定時, 就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謂的意願人, 可依照下列的步驟, 完成醫療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

 

1. 考量預立的時間點

意願人可以是「重大傷病病患」, 或是「健康的人」。健康的意願人, 隨時可以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重大傷病病患必須在意識清楚還能表達時, 在家中、醫療機構、照顧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2.尋找必要陪同參與的親友

諮商之前, 意願人最好將自己的意願與考量與親友先作初步的討論。

√ 家人

家人的支持是預立醫療決定是否成功的關鍵。二等親內 (二等親以內血親包括: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的家屬至少一人必須參加諮商。如果意願人的二等親都已經死亡、失蹤或是其他特殊事由時, 得不參與。

√ 醫療委任代理人

由意願人事先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在意願人意識不清楚時, 代表意願人表達他的醫療意願。因此,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必須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如果意願人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就不需要了。

 

3. 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接下來意願人可以查詢有哪些醫療機構受衛生局指定或同意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定預約諮商時間。

 

4. 取得諮商前的說明

預約諮商時間之後, 承辦窗口會先向意願人說明準備事項、費用及諮商進行的方式, 及諮商相關資訊。

 

5. 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意願人和二等親內親屬至少一人, 或是醫療委任代理人、其他親友, 依預約時間前往醫療機構安排的諮商處, 諮商團隊會說明以下內容:

√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 意願人擁有知情、選擇及決定權。

√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是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應符合的特定臨床條件。

√ 預立醫療決定書的格式及其法定程序

√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限及終止委任、當然解任的規定。

√ 預立醫療決定的變更即撤回程序。

 

6. 填寫「預立醫療決定書」

諮商機構於完成諮商之後, 會將核章過的 「預立醫療決定書」交與意願人。

意願人如果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代理人還必須在決定書上填妥基本資料並簽名。

 

7. 完成「預立醫療決定」 註記

意願人持經諮商機構核章且填寫完畢的「預立醫療決定書」, 透過兩種方式認證:

√ 請公證人公證

√ 或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並在決定書上填妥基本資料並簽名。見證人不得為該諮商機構所屬人員。

 

8. 「預立醫療決定」要註記在健保憑證上

最後將「預立醫療決定書」交給諮商機構,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構資料庫, 並註記於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