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我們一輩子都在為了有更美好的未來做出不同的決定。

在我們臨終之前, 是否也權利選擇自己該如何善終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 108年 1月6日正式上路。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 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 強調病情告知本人、病人具有選擇與決定權, 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時, 他的自主意願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因此, 在醫療過程中:

 

♦對於病人的病情、用藥必須告知病人本身。 如果沒反對時, 才可以告知親友。

♦病人因年齡、認知能力有溝通困難時, 必須用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關係人。

♦病人對於醫師提供的醫療項目有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其他人不能妨礙。

♦病人接受手術或檢查前, 一定要經應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同意書。 但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安寧條例之後, 台灣第二部善終專法, 善終的臨床條件, 從安寧條例之末期病人, 擴大到五種臨床狀況:

1. 疾病末期

2. 永遠植物人

3. 不可逆轉昏迷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政府公告的重症

 

預立醫療決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重點, 也是預防自己受苦的方法。

透過事先預立的醫療決定, 讓自己一旦面臨五款臨床狀況時, 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延長生命或是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 透過這樣的醫療自主權表達, 可以尊重病人醫療的自主意願, 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 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在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中, 了解病人真實願望, 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開時的茫然不知所措, 並因為決定權交還給病人, 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 進而因為尊重與支持病人的決定, 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

 

「病人自主權利法」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 有明確的遵循依歸, 並獲得法律完全保障。

當然,只要我們還有做決定的能力, 我們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書隨時都可以更改。 在健康情況下, 若要該改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 可以書面向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詢的機構提出, 如果在生病住院的情況, 可以先透過口頭變更, 再完成書面的更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