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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不照顧父母, 法律可以幫忙嗎?
依我國民法第 1114條、1115條第3項、地1119條有明文規定, 直系血親 (指的是父母與子女、或祖孫關係)相互間,互負扶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義務人有好幾個, 親等同一時, 就要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扶養程度則依受扶養權利人的需求, 與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定
依目前最高法院的看法, 受扶養權利人請求給付扶養費, 雖然不以自己無謀生能力為限, 但仍需要以收入或資產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 才能夠請求。
陳小姐的父親80歲,有3名子女, 多年有糖尿病、中風需要人照顧, 多年來都由陳小姐照顧, 其他兩位兄長不聞不問, 也不支付扶養費用,目前因為自己有經濟負擔,因此請求兄長返還他照顧父親15年來代墊的孝親扶養費用, 依據父親居住新北是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 要求三人平均分擔,所以兩位兄長應該各還他不當得利的金額將近 110萬,這個請求打官司到最後,因為審理期間調查發現, 他父親退休之後領有300萬退休金, 每月還有敬老津貼3000元, 多年來未見帳戶存款有明顯減少, 雖然陳小姐多年來以自己的財產支付父親得生活醫藥費用, 這是依她自己主觀意願及經濟能力要奉養父親, 也就是說兄長們並未因此受到任何利益。 雖然法官道德勸說,但還是以父親經濟上有維持生活的能力, 因此對子女沒有請求扶養費的權利, 駁回聲請。
另外,民法第 1115條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多人時, 應依下列順序定應履行義務之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
2.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忌父母等)
3.長 (戶長)
4.兄弟姊妹
5.家屬
6.子赴、女婿
7.夫妻之父母
除了上項扶養義務人順序之外,民法第 1116條第1項明文規定「配偶」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不論結婚、出嫁、出國與否,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變, 這個扶養義務不容推諉予子媳或女婿承擔。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專題演講中提到, 雖然民法有明文規定,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互負扶養義務, 但目前台灣社會與法律無法有效解決家庭照顧產生的問題, 有些照顧者費盡心力及金錢,在其他兄弟姊妹不負擔照顧及費用或子女沒盡到照顧長輩義務時告上法院, 但是法院的裁定時間漫長、裁定給付扶養金額與清償金額普遍偏低, 往往裁決的結果並無法解決窮困者的無法照顧長輩或是無法使貧困長輩自力更生的問題, 更無法修補因為照顧衝突產生的破裂家庭關係。
因此建議父母的扶養與照顧問題, 與其法院見, 不如心平氣和透過家庭協議討論, 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照顧安排。
申訴或聯絡電話 03-5724588
新竹市東區食品路27號2樓之1
ssa516599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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